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项目在动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防治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方案。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①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②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③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文件。
5、与项目相关的规划。
6、前期工作已取得的各种审批文件(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土地予申请、地灾评价、压覆矿藏报告、压覆文物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批复、穿越水功能区的批复等)。
7、取土场、弃渣场的临时用地意向协议。
8、各种弃渣综合利用的意向协议。
9、当地2004年全国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及图件。
10、项目所属行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
1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
12、项目区图纸。
13、设计图纸。
14、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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